侵犯著作权的实行行为主要为复制发行,随着网络的发达,那么通过网络途径上传文字作品、电影、电视或者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供他人下载的行为,是否属于复制发行行为,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呢?下面企服快车小编就著名作家韩寒诉百度文库案例进行分析侵犯著作权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电子商务法关于韩寒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案案例分析
(1)案情
韩寒是当代知名青年作家,其在百度文库中发现有多位网友将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其多次致通经管百度文库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协商处理未果。
韩寒认为百度公司侵犯了其《像》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公,请求业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进制止侵权,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歌,赔偿经济损生25.4万元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百度公司酷偿韩寒经济损失3.9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来上诉。
(2)意义
本案广受各界关注。
判决肯定了百度公司为文库这一商业模式预防侵权所做的积极努力。
但也指出其制止侵权应注重规范化管理。
而不能依赖于应急措施和尚不完善的技术措施。
本案判决意在平街文化产品创作者、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促成权利人与网络企业的合作,实现互联网文化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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