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然后再借给企业经营。该业务属于个人股东与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企业需要先向个人股东支付利息,然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相关的原则,凭证应当真实反映支出与企业直接相关。以上与个人股东的借款关系有关。

因此,企业上述利息支出需要以个人股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凭证进行支付;否则不能税前扣除。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贷款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