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然后再借给企业经营。该业务属于个人股东与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企业需要先向个人股东支付利息,然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相关的原则,凭证应当真实反映支出与企业直接相关。以上与个人股东的借款关系有关。
因此,企业上述利息支出需要以个人股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凭证进行支付;否则不能税前扣除。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贷款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