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的通知》, 在中国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者累计工作不超过90天,或者在税收条约、法规期间在中国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由中国境外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由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机构负担的,免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误解是,这183天是按照自然天数连续计算还是在一年内计算,往往不清楚如何计算。
在计算183天时,应先确认纳税协议的相关报表。比如日本、美国、法国、德国、马来西亚等大多数国家都表示“相关日历年”;挪威、新西兰、泰国、澳大利亚和韩国表示为“在任何12个月内”。
关于一年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临时离职,不扣除天数。前款所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30日内离境或者多次累计90日内离境。
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当纳税人忽视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及临时离境和累计离境的计算时,往往会出现对该条的误解。
关于5年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居住满5年以上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个人在中国居住满5年,第六年在中国居住满1年的,应当申报缴纳境内和境外所得税款。这里的收入不仅包括工资薪金,还包括其他收入,如境外个人经营收入、租金收入等,他在国内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第六年临时出境超过30天或者90天以上,就不构成一年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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