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巴洛克案,这里企服快车以苏州中院审理的巴洛克案为例来讲解商标法的具体原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涉案的侵权行为、实际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损失的构成及计算的相关内容。
(一)涉案的侵权行为
被告在其生产的地板、宣传册、对外的广告宣传、公司门头、公司网站上单独或组合使用涉案标识;使用与巴洛克木业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品名、宣传材料等;以低于巴洛克木业公司的价格,私下向巴洛克木业公司的经销商发货;将其经销商门店与巴洛克木业公司的门店设于同一商场等门迪尼商行和世象公司系浙江巴洛克公司的经销商,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地板并将涉案商标、字号大量用于宣传。
其间,浙江巴洛克公司曾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多地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亦有消费者因误将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产品当作巴洛克木业公司的产品购买后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记录
(二)实际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巴洛克木业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害,且该损害与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浙江巴洛克公司和巴洛克木业公司经营的是同一种商品,且两公司大部分产品的品名、规格完全相同。
2015年8月至2016年间,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48家店铺,且位置或与巴洛克木业公司的店铺在同一商场,或在其附近区域,各店铺不仅以生活家巴洛克旗下的系列品牌进行宣传,还以低于巴洛克木业公司的价格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抢占了巴洛克木业公司的市场份额。
另根据查明的事实,自2015年2月起,浙江巴洛克公司以低于巴洛克木业公司的价格向其经销商私下发货,订货量为1万平方米左右。
巴洛克木业公司整年的销售收入自该月开始下降。
这两个时间点具有非巧合般的一致性。
2015年,巴洛克木业公司的地板外销收入同比增长了59.4%,而同年内销收入却下降了10.71%。
结合浙江巴洛克公司不具备从事出口业务资质的情况,因此其侵权行为不会影响到巴洛克木业公司的外销,只会对其内销产生影响这就能很好地解释了为何巴洛克木业公司外销收入明显增长内销却明显下降的原因。
因此,巴洛克木业公司的销售量与该公司此前销售数据、该公司外销产品数据的对比分析,进一步印证巴洛克木业公司的损失与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实际损失的构成及计算
巴洛克木业公司的实际损失包括因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未来销售利润的损失、商誉损害。
1.因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巴洛克木业公司未能实现其原本能够实现的销售业务而损失的利润。
计算公式为:损失的利润=损失的销售额x被侵权产品的净利润率。
一审法院参照行业地位、业务结构、公司规模均与巴洛克木业公司相似的同行企业同时期利润率,对本案中巴洛克木业公司主张的10%的净利润率予以认可。
因此,2015年巴洛克木业公司销售利润实际损失为:2015年度比2014年度地板内销减少的销售收入x10%的净利润率,即-(4343.54万元x10%)=434.354万元。
2016年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的门店数量远远多于2015年,侵权时间跨度也大于2015年。
据此可以相信,2016年涉案侵权行为给巴洛克木业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远大于2015 年。
2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是指侵权产品的竞争迫使巴洛克木业公司降低价格或者无法实现较高的价格而导致销售利润的损失。
巴洛克木业公司为了应对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低价销售给其经销商带来的冲击,应各经销商的要求,两次采取降价措施,降价中降幅最小的为5元每平方米。
巴洛克木业公司的当庭陈述与其经销商到庭陈述的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巴洛克木业公司2015年10月至2016年上半年,销售总量约232万平方米,降价幅度为20-25元每平方米。
即便仅按照巴洛克木业公司降价通知中所列的降幅最小的5元每平方米来计算,其因价格下调而损失的利润=232万平方米x5元每平方米=1160万元,已超过1000万元。
3.未来销售利润的损失,是指未来销售流失和未来价格侵蚀导致的利润损失。
对于权利人而言,主张未来销售利润损失赔偿的关键在于证明,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其可以确定地获取此种利润。
这种确定性和损失的利润,通常可以从权利人原有的商业关系中得到证明。
本案中,巴洛克木业公司和其湖北孝感、湖南湘潭、江西丰城的经销商保持 期的供销关系,在与巴洛克木 业公司合作的几年中,这三家经销商也没有寻找另一家厂商来代替巴洛克木业公司。
但是自浙江巴洛克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之后,这几家经销商转而从浙江巴洛克公司处购买价格更低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中断了与巴洛克木业公司持续几年的良好合作关系。
据此可以判定,如果浙江巴洛克公司不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这三家经销商极有可能会继续保持与巴洛克木业公司的经销合作关系。
因此,对于巴洛克木业公司而言,此部分的未来销售利润损失也是确定无疑存在的。
4.商誉,是指企业拥有的一种利益,源于该企业的名誉与顾客的联系以及使顾客的联系得以保持的条件。
商誉的实质在于其所蕴含的消费者对于该企业的信任利益。
商誉受损不仅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相关市场的竞争格局。
本案中,在江苏连云港、淮安、黑龙江均有消费者因误将浙江巴洛克公司的地板当作巴洛克木业公司的地板进行购买。
更为严重的是,有消费者从巴洛克木业公司正品经销门店中购买到了浙江巴洛克公司的地板,购买后不仅发现正品门店混售侵权产品,而且所销售的侵权产品还存在质量问题,向媒体进行曝光后由巴洛克木业公司的经销商赔偿消费者25000元。
以上的种种投诉与举报,不仅对巴洛克木业公司品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也对巴洛克木业公司通过长久努力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最终也会影响到巴洛克木业公司的市场份额与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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