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众对于维护商标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标权益纠纷进行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商标侵权纠纷中权利人主张权利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如果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的调查,认定其权利根本没有受到损害,或者其所主张的权利不合法,以及被控侵权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且积极配合案件查处的,则被控侵权人应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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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权益纠纷中免责情形的规定
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
一、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瑕疵导致的免责
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的区别是,知识产权的确立、保护,目的是为了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从而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如果获得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和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是为了设置技术壁垒、技术陷阱从而阻止他人的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并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初衷。
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此类情形商标专用权人闲置了其所注册的商标,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处于可被撤销的状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存在瑕疵,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销售者无侵权主观故意的免责
依照本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仍然进行销售,则属于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销售侵权商品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所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规定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行为人而言,则是要求其承担了其能力范围内所不能承担的责任,同时也会为整个社会的商业交易带来巨大的成本。
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对于销售者没有侵权主观故意的免责,需要具备严格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在实践中认定时,要求销售者能够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从而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这可以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是为了合法经营,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提供相应的证据
(2)说明提供者。
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进货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其他线索,并且能够查证属实的。
将这一行为作为免责的前提,目的在于鼓励销售者积极提供案件线索,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顺藤摸瓜”,尽快查处实施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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