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海注册公司中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由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或者企业所有的能够躉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劳动缝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最低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人民币,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按规定执行;
(七)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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