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问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或经营范围中有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根据《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的规定,上海公司注册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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