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注册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局或者国家工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注册。《企业法人注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局注册管理和授权注册管理的原则。
《外资注册规范》对外资公司注册管辖权限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司注册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注册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注册理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局注册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外投资企业授权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准注册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管理职权。;被授权局为地级、县级二商局的,应当接受上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初审、出资检查、年检初检和注册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并对下级工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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