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亮点多回应社会关切,近年来,针对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工委召集的最后一次《著作权法》草案修改座谈会,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著作权相关法规内容。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相关术语进行了统一对法条顺序做了调整,文字性修改,行者作权法8条中只有18条左右一字未动,仅仅是条文序号的变化。
立法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上升入法,对反映致的诉求,积极吸纳,进行了很多实质性修改。
近年来,针对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工委召集的最后一次《著作权法》草案修改座谈会。
郑渊洁现身说法,讲述了自己的维权艰辛之路,他呼吁尽快审议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便让广大权利人好好利用新法维护自身权益。
参会代表一致认为《著作权法》历经十年修改,目前的表决稿回应了社会的很多关切,已经比较成熟,应该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让新法在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现场,笔者能够感受到代表们对新法的迫切期盼。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自2020 年国务院呈送《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后,法工委召开了十场大型座谈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对意见认真梳理研究,积极吸收采纳。
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要求,将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理念贯穿于修法全过程。
2020年 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建议,11 月10日至11 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也就是最后一次审议。
2020年 11 月 10 日至 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11 日上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走过十年艰辛历程,终于完成。
在这十年间,草案在国务院徘徊八年。
在最初一年半的时间否属于现行法保护的范畴,社会各界争论不已。
现行法列举式无法穷尽所有作品类型,而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定义“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规定过于狭窄、表述不够严谨,造成现实中作品界定标准不统一。
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将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样的规定更合理、更精准、更科学,有很强的前瞻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出现新的作品类型,都纳人调整的范畴。
简言之,只要符合新法中作品的定义,就依法受到保护,体现出《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宗旨,也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审理新型作品案件时出现随意解释、扩大或缩小作品范围的情形。
按照现行法,“时事新闻”不受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事实消息”。
实践中,新闻界和产业界对于“时事新闻”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为同一性,长期意见不一致,“时事新闻”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标准不统一,新闻作品权属不清,司
法机关经常对涉及“时事新闻”的版权纠纷做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实践中,大量应受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被肆意侵权盗版。
这也是媒体融合推进不力的主要原因。
新法将“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这样的限缩明确了不受保护的仅仅是“时事新闻”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
同时增加了新闻类职务作品的规定,即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这样的规定更利于界定新闻成果的版权归属,有利于新闻成果的传播与版权保护,将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媒体深度融合产生自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法规定了“视听作品’这一作品突型,在保留 电影、电视图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署名权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获酬权的基础上,进步明确规定 ,除影视剧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
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化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这些规定既与在我国缔结并生效的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相一致,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影视行业繁基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反映了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民法理论。
新法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免费表演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方能属于““合理使用”。
同时新法增加了适用合理使用”的条件,必须遵守“三步检验法”中的两步,即”共且不将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描害署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网络音乐和网络视听行业的迅猛发展,广大权利人和视听作品网站、音乐网站与广播电合电视台对广播组织权争论不休。
新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时,增加了网络传播的内容,同时规定了“紧箍咒”,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授权和行使禁止权时,“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这样的设计解决了广大权利人和产业界的担忧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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