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之“他留乌骨鸡”案的相关法条规定,大家应该都看过“他留乌骨鸡”的商标纠纷内容,今天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该商标纠纷的相关法条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法条规定:
1、2013 年《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2013 年《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2014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五条第一句
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
2013 年《商标法》第 30 条规定,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从本条款的文义上理解行政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对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做出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或者对注册商标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宣告无效。
本条款是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体现,在商标行政机关审理申请人因相对理由提出的申请时,需要对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做出决定,从而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标样,以及具体核定使用商标,不能将商品与商标分割开来判断。
不难理解本条款还有“禁止混淆”的立法本意,以相关公众是否混淆、误认为判断本条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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