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担保行为是很常见的,如果不懂法,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担保无效,那么公司担保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首先以公司的名义担保分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指的是对自己人担保,也就是指对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行为,对外担保指的是对外人担保,也就是上述以外的人员。之所以要区分对内和对外,怕的是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出现,所以对内担保要求比较严格,必须经股东会投票决定,且被担保的股东不参与表决,而对外担保则相对较松,股东会或董事会都可以决定之。
今天要分享的(2022)最高法民申828号判决书中,法院的裁判焦点在于案涉担保协议是否有效。本案中的甲公司对外进行了担保行为,公司章程中并未对担保事项作过多约束,董事会决议即可决定担保,所以甲公司这关是过去了,但《董事会决议》中,12名董事中实到9名,其中6名董事还是各自在一张签署页上签名并未署日期。
为了使证据更有信服力,债权人还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拟证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和担保意思的真实性,但提供的证据大多是事后证据,并不能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并未被法院采纳。
所以法院从对外担保的另一面来论述,也就是从债权人审查的角度来看。
企服快车面担保有效需要提供担保公司作出合理合法的决议,另企服快车面接受担保方需要审查决议,至少是做到初步审查。
但本案中,多名董事签字在不同的纸张一事本身就具有歧义,存在明显瑕疵,接受担保的债权人不应该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故而推断出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
除此之外,对于担保限额也有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所以公司提供担保一定要谨慎小心,不仅仅是对于提供担保的公司来说如此,对于接受担保的企服快车也应如此,不然就有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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