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设立一家公司的主体的股东可以是任何人,但是,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股东与自然人分别出资注册一个新公司?比如,甲和乙设立了一家注册资金1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现在甲和乙又准备以这个A公司的名义与丙、丁两位创业者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新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这样做是否可以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因此,公司可以做其他企业的股东;但是,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之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因此,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公司能够自行承担责任,它可以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行为,成为其他企业的股东,这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并不禁止。
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一般来说,公司在对外投资之后,公司作为投资人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之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因此,公司不能投资普通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因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另外,《公司法》还规定,如果公司想要向其他企业投资的话,需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公司章程也可以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作出限制。
如果有限制的规定,那么公司作出的决议不得超过这一限制。
除此之外,《公司法》对于股东并没有资格的要求,只要没有法律禁止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出现,自然人或者公司均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因此,回到刚开始的问题,只要不违反A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甲和乙作为A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可以作出公司决议,以A公司的名义与丙、丁两位创业者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新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这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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