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有限公司责任由法人承担,业务开展到一半发现市场不如预期想退出,直接撂下摊子走人就可以了吗?可以,但债权人可能会来秋后算账。
甲欲设立A公司,为业务开展甲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10万元按季度支付,后A公司成立。
因新冠肺炎疫情业务量远不如预期,A公司经营困难。
根据《民法典》第75条第2款,B公司可起诉A公司或发起人甲承担相应责任,但很明显A公司资不抵债。
于是B公司将甲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两个月设备租金并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那法院是否会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呢?答案: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此甲难以理解,虽然合同是他与B公司签署的,但设备由A公司经营使用且B公司对此知情。
而且公司已经设立了,合同责任不应该由法人承担吗?
于情,甲不无道理。
于理,法律的设立更人性化。
《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是对公司设立阶段的特殊规定,保留了相对人向发起人追偿的权利,一定程度上避免例如:
不负责任的行为和欺诈行为增加、相对人权利难以保障、商事行为活跃度下降等情况。另企服快车面看,企业成立之初迫切需要机会,保护相对人能增加合作的可能性。
不过甲并非只能坐以待毙,他可以通过发起人协议(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下称协议及章程)中对公司发起设立阶段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
例如通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公司成立之前由发起人签订的业务合同,在公司正式成立后自动转化为公司的对外债务,发起人自动退出对外业务合同的债务承担”,发起人可以一定程度避免被债权人起诉追责的法律风险。
即使发起人被起诉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发起人也可以事后根据协议及章程的约定向新设立公司追讨自身的损失。
实务中常出现因意见不合企服快车中途走人的情况,当发起人为两人及以上则更需注意协议及章程的起草。
有时我们会碍于情面而不分你我,本意是维护关系但问题出现时它反而会加速关系的破裂。
所以当客户询问我们如何操作股权架构或协议及章程,尤其是涉及多个发起人的时候,我们都会作如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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