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为了防止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就在公司章程当中规定了,股东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条款。
那么这样的条款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如果是股份公司,即使公司章程里面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肯定是无效的。
股份公司是非常彻底的资合性的公司,股份自由转让,对外发行股权,很多股东之间谁也不认识谁,出钱买了股票,我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管你其他股东是谁。
所以,股份公司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不仅仅是股东之间转让,还可以对外转让,而且限制比有限责任公司少很多。
但是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原则上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很多看见这个就觉得那我岂不是随便在公司章程里面怎么写都可以啊,那直接彻底禁止股权对外转让,这样不就避免了很多麻烦嘛。
如果只写这一句,在章程当中的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虽然说可以从其约定,但不是什么规定都可以,公司章程的规定首先就要符合公司法的基本精神。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具有人合性的特征,而且还有资合性的特征,而资合性最主要就体现在股权可以自由流通,上市公司就是资合性的极致。
如果在公司章程当中彻底禁止股权的转让,其实就是否定了有限公司资合性的一面。
另外企服快车面,还损害了股东对于自己私有财产的处分权,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如果因为公司章程中禁止转让股权的规定产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的话,相关的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换一种方式就可以有效了,比如在章程当中约定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转让股权,行不行?这样也不行,这样不就是变相的不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啊,也会被认定无效。
那到底怎么样才行。
其实前面的两种情况,您只要加两句话就可以有效,如果股东不同意该条款,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这种条款叫救济条款。
也就是说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同时,要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也就是说,单纯的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是无效的,如果加上救济条款的话,就可以了。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