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出口企业的重要单据,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一直占据很重要地位,它是应留存备查的单据之一,如果缺失则无法进行退税,这也导致了有些人铤而走险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那么,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适用征税政策的情形有哪些?
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有什么后果?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第五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有以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3)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存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具体处罚内容为: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出口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2)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留存备查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或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都将面临严重处罚,所以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这事上需要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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