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39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规定。
解读:注册商标有效期
商标权的期限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
在我国,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则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如果不发生导致商标续展撤销的法律纠纷,注册商标可以通过续展的方式无限期地保护下去。
注册商标办理续展,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没有办理的,可以给与六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法》第41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本条是关于商标事项变更的规定。
解读:注册商标变更
注册商标所载明的事项是商标行政机关向商标注册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信息,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事宜。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42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本条关于商标转让的相关规定。
解读:关于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1、关于一并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关于转让受限。
商标转让中的受让方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外国人或是外国企业通常不受限制,但是为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大陆)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3、关于注册商标载明事项的核对。
商标转让中,转让人作为商标注册人,应当保证待转让注册商标证载明的注册人名义、地址与转让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和地址相一致。
4、关于商标转让前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处理。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关于商标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关于转让的共同办理。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43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
解读: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根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三种类型。
独占许可使用,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在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就相同商品不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也不得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
被许可人根据这种许可使用的方式可以行使禁止权,即可以独立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不享有禁止其他被许可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人本人也可以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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