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所有人已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不能转让该注册商标.如果要转让该注册商标,必须先与被许可人协商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和原被许可人同意继续由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在转让手续办妥后另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以一定条件,使用其注册商标.前者为许可人,后者为被许可人.被许可人通过与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仅仅是许可他人分享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移,不同于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根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否具有排他性的特点可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前者为独家使,后者为允许两个以上被许可人使用.
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约定的地区、时间和一定条件下独家使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不仅获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在约定的地区范围、时间范围和使用商品上还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如果他人使用就是侵权.即使商标所有人(许可人)也不能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使用这一注册商标,否则也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在一个地区内,一个注册商标允许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使用,不受限制,许可人也可以同时在该地区使用注册商标.在使用范围内,一被许可人不排除共他被许可人及许可人本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建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意义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一大进步.该制度有利于许可人、被许可人,也有利于国家.许可人可以凭此进一步发挥其注册商标的作用,并可以依照合同取得报酬;被许可人可以借助已享有一定信誉的商标的扩大再生产,比自创商标收益较快.该制度可以活跃国内市场,扩大商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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