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权原则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首先规定了商标优先权,该公约第四条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巴黎公约的某一成员国首次提出某项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从该申请日算起的6个月内,再向其他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提出这项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均可以该申请日作为评定商品商标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日.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的这种优先于其他商标申请人的权利被称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该商标注册申请人被称为这项商标申请优先权的权利人或简称为优先权人,该申请日被称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日,从该申请日算起的6个月期限被称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期.商标申请的优先权人须在其后续商标申请中明确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提供相应的优先权证明文件,方可实现其优先权,这一声明被称为优先权声明.优先权允许进行转让.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即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并且在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要求展会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是使用的商标.
(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即法律对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作了规定,超过法定期限,便失去机会.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三个月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三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提交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代理人应如实翻译优先权文件,做到申请的商标与优先权文件所附的商标一致,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不超出首次申请中的商品/服务项目的范围.多份申请要求优先权而只附送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交一份原件,其他的提交复印件,并应指明原件附在哪件申请文件上.如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名义或地址不一致,还应提交相关的变更、转让证明文件.
我国申请人到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样可以要求优先权.如以在我国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申请,则应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时,应提交《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共有商标申请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被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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