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是指采取行政的手段或途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投诉或依职权主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与查处,进而达到对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对商标权利人而言,与司法保护相比商标权行政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保护及时、有效.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行政保护的突出特点就是效率高.首使职权进行调查与处理;其次,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再次,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在初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最后,行政执法机关一般实行垂直管理,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请示,其效率也很高.
第二,措施多样、有力.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灵活采取多重行政手段和措施,如询问查阅、复制检查、查封与扣押等.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第三,启动灵活、主动.行政保护实行"依投诉被动保护"与"依职权主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投诉,启动执法处罚程序,也可以依职权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侵权嫌疑的,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处罚措施.
第四,成本费用较低.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行进行调查取证,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由于其自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某些情形下取证的难度较大,无形中又增加了调查取证的成本.因此,商标权利人完全可以在获得初步线索或证据的情况下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请求行政保护,节约调查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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