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胶与人参、鹿茸并称中药三宝,明代医学家李时珍称之为"圣药".目前中国最大的两家阿胶生产企业均在山东省:
一是位于东阿县的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一是位于平阴县东阿镇的山东福胶集团.山东东阿阿胶公司拥有"东阿"和"东阿阿胶"商标,山东福胶集团拥有"东阿镇"商标.在《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之后,山东福胶集团依照该规定提出了"东阿阿胶"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于2002年2月25日通过审查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2年第17号公告中予以公告.对此东阿阿胶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东阿阿胶"是东阿阿胶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经过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将"东阿阿胶"认定为原产地标识,在客观上造成了"东阿阿胶"商标权主体与"东阿阿胶"原产地标识主体的混淆和权利的冲突,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为解决这一纷争,国家质检总局作了折衷处理,于2003年3月18日同时对两家阿胶企业授予原产地标记,其中山东福胶集团获得"东阿镇阿胶"原产地标记,山东东阿阿胶公司获得"东阿县阿胶"标记,使两家企业都得到了满意的处理结果.此案与金华火腿案类似,也涉及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冲突,其处理结果也是使地理标志和商标并存,同时还使两个极其近似的原产地标记并存,即"东阿县阿胶"和"东阿镇阿胶"并存.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我国出现的地理标志保护冲突实际上源于地理标志制度与商标制度之间以及不同地理标志制度之间的冲突.法律制度的冲突必然在实践中引发权利冲突,尽管上述案例中的权利冲突已在实践中得到具体处理,但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冲突的根源.此外,上述案例对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例如在金华火腿案中,虽然法院提出了解决纠纷的三个原则,依此确认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利可以并存,但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基础性原则,即权利并存的前提是不得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兼顾历史与现实,照顾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但是最为重要的公众利益———消费者权益被忽视了,这不能不说是个缺陷."东阿阿胶"原产地标记申请案的处理结果更是完全无视消费者的权益,允许两个极其相似的原产地标记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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