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本条规定将原有内容"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修改为"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表述更为全面和准确.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在商标核准注册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如需就同一商标图样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外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此种情况下,即便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同一主体,商标图样是同一个标志,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与另行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也为彼此独立的两件商标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不能扩大到所属类似群甚至所属类别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更不能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如需就同一商标图样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外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无论新增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均应另行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将注册商标图样使用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使用注册标记,该种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将注册商标图样使用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但未使用注册标记,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