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分别送双方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商标局备案.
许可合同及所填写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中,许可人名称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许可使用的商标和商品以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和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许可他人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备案手续.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的商品上标注真实的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被许可使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时,被许可人还须具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烟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烟草制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送商标局备案时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许可合同中许可多件商标的,应按许可多件商标的件数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向商标局缴纳备案费.每一件商标费用300元.商标局对合同进行审查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备案通知书,并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合同重新向商标局备案:
(1)变更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2)变更许可使用期限的;
(3)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通知商标局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2)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该合同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生效日期、生效条件、中止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条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手段和措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备案,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明确规定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则未备案的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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