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地理标志商标法律保护呈现多样化特征,这种多样化既表现为提供保护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又体现为各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这样在立法体系上显得琐碎、零乱、不成体系,也容易互相冲突.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通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商标进行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地理标志商标登记管理规定》《地理标志商标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又通过《农业法》《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分别行使对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
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味着商务部也对地理标志商标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该法在第5条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说明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在1997年11月7日颁布通过《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该规定确定产地.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也涉及了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综上,我国已经建立起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为主导,多途径辅助的立体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保护方式多样化,生产经营者可自由选择.从《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第9条、《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第10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于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时所需要提交的文件来看,三个方案均没有互设前置条件.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证明商标并不需要先取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登记,反之亦然.这也就是说相关从业者完全可以依据自身的条件,选取最利于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或者采取重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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