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按规定提交材料是必须的、必要的法定要求.至于提交材料后能否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特别指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申请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其中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司局级领导组成.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办公会议核审.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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