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以后是全国通用的,如果仅在本地区使用,是否可以加上地名以表示产品出处呢?这种做法是否被允许呢,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大家平时看到带有地名的商标多是地理标志商标,或者已经注册很长时间的品牌.我国商标法1982年才开始实施,但有些品牌甚至在建国初就已经开始用了,这部分商标是可以继续使用的.比如很多香烟牌子:南京、泰山、中华等.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所注册的是普通商标,这类商标加上地名是否可行,首先小编从容易驳回角度建议您不要加.虽然商标法对地名商标留了一个"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可以注册的口子,但是对其他含义的认定却并不是这么容易的.
商标法从1982年开始实施到本年度经过了1993年、2001年、2013年三次修改,今年将进行第四次修改.关于地名的要求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1993年第一次修改的时候增加的,但是增加地名限制的原因是:1982年《商标法》未对地名作为商标进行限制,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其中原因一是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不同的商品.二是如果同一个地区有多家同类型的企业,都生产相同的商品,如果其中一家企业注册了地名商标,容易造成垄断,这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在1993年增加地名注册商标的要求.
前面说到商标法留了一个"其他含义"的口子,此项规定并没有详细解释,在商标审查与司法实践中对此项要求有不同的解释.我们最关心的商标审查标准认为: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并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地名的其他含义是一个地名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除地名之外的"第二含义",而且第二含义应该高于消费者对地名的理解.无论是哪种观点,地名商标要想通过审查,都涉及到审查员对"其他含义"的理解、判断的层次和顺序问题.
最重要的是,虽然通过了"其他含义"的判断,最终确定商标能否注册的还有"显著性"这一特征.过了其他含义的关,还要接住"显著性"的招,这两个标准走下来估计剩下的名字就更少了.虽然在实际审核中有一小部分商标通过申请——驳回——行政诉讼等手段最终获得商标权,但是这种先例少之又少,而且过程极度坎坷.所以小编在最初就建议大家申请商标是不要加地名.最后总结一句话:商标可以加地名,但是不建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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