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有权撤销已注册的商标.对于商标局依职权或依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
商标局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撒销已注册商标.其主要法律依据有三个
1.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2.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以下行为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3.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评审实践中,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主要原因是商标注册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因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件也主要是对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的审理.在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撖销复审程序中,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交新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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