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称,其发现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后,便在2018年向电信运营商投诉,"张家界马蜂窝自由行"网站于2018年年底被屏蔽.

经原告递交证据,北京朝阳法院认定,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马蜂窝自由行"的商标权利.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张家界马蜂窝自由行"网站中,在网页顶部及网页弹出的窗口中突出使用及"马蜂窝自由行"组合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系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相同商标,易使相关公司对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因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等事实予以主张并举证,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涉案侵权行为给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