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生产、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侵权形式,其侵权行为既涉及商品生产领域,也涉及商品流通领域;其侵权表现既包括在商品上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的标志,也包括在商品上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近似的标志.
②制造、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标识的行为.此行为构成侵权的主观条件是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擅自制售奥林匹克标志标识,属于主观故意;构成侵权的客观表现是既可以单独构成侵权,也可以与生产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另外,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此处的"制造"在外延上还应该包含伪造,"销售"不仅包括自己制造意义上的当事人销售,还应该包括他人制造意义上的当事人销售.
③商业宣传用语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商业宣传一般指通过商业广告、商业展览以及日常商业业务活动展示企业及商品形象的行为,按照《条例》的规定,此类行为属于商业目的的使用.公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值得探讨.一般理解,公益广告是非商业性的,但是公益广告的内涵近年似乎有扩大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三类:其一是纯粹公益意义上的公益广告,如环保部门发布的环保广告等,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发布名义上看都是公益性质的,这一类界定为纯正公益广告毫无疑问;其二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布的广告,虽然从内容上来看确属公益广告,但是从发布者名义上来看,一般明显是在宣传企业的形象,具有明显的商业性.其三是纯粹由企业发布的所谓公益广告,此类公益广告如果界定为公益广告恐难服众.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涉及广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赋予公益广告以明确的法律定义,另外,还要规范公益广告的发布行为.
④使用带有"奥运"、"奥林匹克"等词语的名义举行商业活动.表现为以奥运"、"奥运会"、"奥林匹克"的名义召开商业性的会议、编撰书刊、发布信息、展览展销等,其行为特点容易误导公众尤其是其他企业,至于以上述名义从事商业欺诈活动,不仅要追究其侵权责任,还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⑤在企业名称登记中使用"奥林匹克"等字眼.通过企业名称登记获取商号权从而侵犯或影响他人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现象已经屡屡发生,通过注册带有"奥林匹克"及类似字眼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在一些地区也已经出现,出现这一现象并非偶然,值得企业登记部门引起注意,应尽量避免此类间题的屡屡发生.但问题出现了也并非无从解决,企业登记部门依照企业名称登记法规以及《条例》第5条(6)项的规定"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即可将该企业名称予以撤销.
⑥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主要表现是将网站的域名注册为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英文或中文,另外还表现为在网页尤其是在主页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对于此类问题,一般来说,有关机关可以根据互联网管理法规以及《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权利人可以援引有关国际条约向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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