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通常所说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外,还有两类特殊的商标,其作用与普通商标的作用有所不同,这就是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式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一、证明商标的概念和特点
《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对此进行了解释,"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式、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理解该定义应当注意以下与普通商标不同的几个特点:
(1)证明商标包括使用于商品上的证明商标与使用在服务上的证明商标,而不是使用在其他领域的标志.
(2)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商品的特定品质特点,包括原产地原料在内,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某种既定的标准,如果证明商标表示商品的某种质量,则所有商品或者服务通常不应当低于该标准.证明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是某种品质的最低质量,不像普通商标表示平均质量,也不是最高质量.
(3)证明商标可以证明商品的某一个方面的特点或者某几个方面的特点,通常并不需要证明商品的所有特点或者质量.
(4)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并不能将证明商标用于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而是由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取得使用资格的使用人并不需要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普通商标通常是自己注册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通常必须对于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备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通常这些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二、集体商标的概念和特点
《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解释:"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理解该定义应当注意以下与普通商标不同的几个特点:
(1)集体商标包括使用于商品上的集体商标与使用在服务上的集体商标,而不是使用在其他领域的标志;
(2)集体商标也可以表示商品的一定品质;
(3)集体商标可以由注册人使用,也可以由该组织的成员使用;
(4)集体商标与共有注册商标不同.集体商标是由一个组织申请,该组织所有成员都能使用,但所有权归该组织,而不归成员,而共有注册商标是由2个或者多于2个以上的人共同申请和注册,共有注册人各方共同享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