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闲置注册商标的直接原因就是商标专用权人未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从商标注册人的角度出发,导致注册商标"注而不用"的原因可以基本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因客观事实而导致的商标注而不用:另一类则是因商标专用权人的主观恶意而导致的商标注而不用.从商标法制度本身出发,导致注册商标"注而不用"的原因包括商标申请注册周期长,采用注册取得制度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要求不够高,未能定期检查大量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也未能及时发现被闲置的商标,由此导致大量商标闲置.
也有学者认为"闲置注册商标"可分为"不使用商标"和"无主商标","不使用商标"就是权利人在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而另一类"无主商标"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已消亡且无人继受的注册商标.
本文将侧重分析以下两类闲置商标.其一,因商标权人的主观恶意而产生的闲置商标.这类闲置商标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时就不具有使用意图,其注册商标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进行商标恶意注册,从而实现其阻碍竞争对手,或利用商标资源进行高额商标转让、商标许可或恶意诉讼的目的.这类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市场投机行为,恶意占用有限的商标资源.这种恶意注册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破坏了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秩序,使得真正对商标有使用需求的主体无法使用商标,或必须付出高额的代价方可使用商标.
其二,与商标权人的主观意图无故,但因客观事实而导致的闲置商标,包括因商标专用权人的死亡或终止、经营范围的变更、企业改制或破产清算等客观事实导致原本计划使用的注册商标从来未被使用而产生的闲置商标.企业改制主要包括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在企业发生这些变化之时其未主动去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从而导致注册商标被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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