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从受理申请的条件和复议审查的标准两个方面,分别对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标准做了具体规定.从内容上看,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如何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临时措施的关键.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临时措施的裁定和对裁定的复议,所审查的基本要点是一致的,两者共同构成了采取临时措施的完整标准,充分体现了既积极又慎重的执法尺度.一般来讲,凡符合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人民法院都应当毫不迟延地下达裁定采取临时措施.在大部分情况下,这项措施应在依据单方申请和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以体现及时、快捷、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特点.当然,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在涉及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时,与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所不同,需要将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在很短的时间内难以判断,法院也可以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另企服快车面,临时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权益,而我国专利制度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不能对专利的有效性直接作出判定,并且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这两类专利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对裁定进行的复议程序中,应当十分谨慎,注意审查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和社会公共利益因素,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临时措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避免临时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更大损失.
临时措施作为专利权保护的一项利器,对于申请人来讲是一把双刃剑.申请得当,可以及时打击侵权行为,有效地震慑侵权者,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申请失当,不仅会对被申请人的民事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会使申请人背上沉重的风险包袱.如我院依法撤销某专利侵权纠纷案临时措施后,被告随即提起赔偿请求,金额高达2000万元.法律的基本规则历来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利益与风险同在.对此类申请的受理应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依法适当把握受理条件,过严则对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利,过宽则可能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多数临时措施申请的提出主要出于排除竞争对手等商业目的,申请人对该措施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考虑不足,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申请的审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敦促申请人采取审慎的态度,尽可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即使采取了临时措施,如果在复议程序和以后的审判程序中发现确有错误,也应当随时撤销.我院受理的17件临时措施申请,裁定前驳回3件,复议程序中撤销6件,占53%,体现了我们对于临时措施的谨慎态度.如在专利权稳定性的问题上,我们坚持三种情况下原则不接受临时措施申请,一是检索报告有破坏专利有效性的对比文件,二是被申请人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有一定事实根据,三是被申请人已另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而发明专利、经过复审被维持的专利、检索报告无破坏文件记载的专利,权利的稳定性相对较高,采取临时措施比较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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