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品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其根据是国家商标局1989年12月4日的《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该《意见》指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将一个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区别其它企业生产的商品,同时可以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一个专用于该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商品.
1989年的一段时间内,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国家局反映,某些酒类生产企业在一个瓶贴上同时使用两个注册商标,认为对此应予整顿.对此,国家商标局明确表示:我们只是认为应该整顿那些不突出注册商标,突出特定名称,而特定名称又不是注册商标的情况.
一件注册商标是否只能使用于一种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我国自198年废止原先使用的《商品分类表》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类,将服务分为8类,共42类.每一类商品均包括若干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同一件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于同类不同组及不同类别的两种以上的商品上,但须注意:
(1)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在同类商品上的扩大使用
我国《商标法》允许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扩大使用范围,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仅申请商标使用于某一类商品(一种或数种商品),商标注册后又需要将注册商标扩大使用于同类商品中的其他商品上,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某企业原申请在葡萄酒《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33类)上使用某商标,经注册后该企业又生产烧酒,需要在烧酒上扩大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烧酒和葡萄酒属于同类不同种商品,该企业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扩大注册商标在同类商品上的使用范围,否则可能导致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注册商标在不同类商品上的扩大使用
《商标法》允许商标注册人将同一注册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但应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分别办理法定手续.
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如需要在两类以上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应按一个类别的商品一个申请原则分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切不可将不同类别的商品名称填报在同一份《商标注册申请表》上,否则将会被商标局驳回申请.
商标注册后,又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也可以再提起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如已有人在新申请的商品类别注册使用该商标,就不会得到商标局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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