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其辖区内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为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对使用未经核准登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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