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由此,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能够享受到7天的“后悔权”。
然而,消费者逐渐养成7天之内无理由退货的网络消费习惯后,在线下实体店购物退货仍然很不顺利。
因为关于网络购物的“后悔权”并不适用于线下购物,消费者想在实体店退掉不满意的货物很困难,只能不停地与商家协商。
这容易损害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获得感,影响对线下实体店的消费信心。
不管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购物,让消费者满意,让消费者享受舒适的消费体验,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这应是共同的追求,不该有差别。
打通线上线下,强化一体化、全渠道消费体验正成为零售业的趋势。
步入新零售时代,消费者在线下享受到的购物权利应当与线上购物对等,并不能因为消费者线下购物就让其无法享受“后悔权”。
笔者以为,有效推进线下无理由退货,不断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体验获得感,满足消费者对高质量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促进线下实体店的供给侧改革,离不开多方面的措施和条件,其中最根本的是要让线下无理由退货有法律支撑,既不能简单地靠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呼吁和倡导,也不能一味指望商家的自觉承诺。
简言之,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形式建立起线上线下同等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和机制,让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有法可依,让无理由退货切实提升线下实体店的竞争力。
当然,也要用法律制度保护好商家的合法权益,确保无理由退货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防止个别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权利,避免无理由退货不合理地增加实体店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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