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体系的开放有利于农村地区的发展和改革,也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
因此,农村金融开放已成为一个非常关注的问题,值得相关人士探索。
农村财务公开存在不足
(一)财务公开意识不强,财务公开透明度低
目前,一些村干部缺乏意识形态认识,对农村财务披露不重视,没有意识到财务披露的重要性,认为披露无关紧要,在实际工作中不会披露收支细节。
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的财务活动不披露,人民关心、理解不披露,导致人民不能参与财务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村干部掌握财务披露工作的主动性。
(2)公开流于形式,不规范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已开始实施农村金融开放制度,但实施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财务开放时间不及时。
对于农村地区的重大财务活动,通常在工作结束或资金即将用完时公开,但本次财务活动的主要内容不予公开。
同时,财务活动开展前也存在“预算不公开”,财务活动开展过程中“操作不公开”,财务活动结束后的“决算不公开”,甚至人民反映举报后也会公开。
而且,部分农村地区的财务公开内容栏比较旧,只有上级下来检查时才会更新。
上级离开后,财务公开内容栏不会更新;二是财务公开内容虚假。
部分农村领导在财务公开时鱼目混珠,年轻怕重。
公开的内容无关紧要,总是躲避人们关心的事情,不愿意公开,甚至不直接公开;第三,不按照相应的程序公开。
在一些农村地区,财务披露完全是领导自己的最终决定权,想披露什么,不披露什么,如何披露,都由领导制定,以下工作人员直接实施,农村人民代表组织,讨论完全是一种装饰,根本不起作用。
(三)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农村金融开放制度的法律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显著改善,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差距,习惯于通知、政策和意见进行调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完善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模糊不清,对财务公开的时间、如何公开、如何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未按规定公开的人员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财务公开,在实际应用中没有经验可循,也没有可操作性,影响了农村财务公开的成果和效率。
(四)缺乏完善的财务公开监督机制
部分农村地区由于内外监管疏忽,机制不完善。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没有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村民代表”、以“村民议事会”为主体的农村金融公开内部监督机制,即使组织建立了这一机制的农村地区,成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也没有有效发挥其功能。
甚至有些农村工作人员选择自己的亲属或亲信,甚至直接被领导控制,根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同时,政府对村级金融的审计和监督也不到位。
在农村金融收支审计过程中,只以基础信息审查为主要内容,根本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农村金融资金被挪用或以其他形式支付,导致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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