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报告是有成本的。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报告只有在财务信息预期收入大于编制和报告成本的情况下才有意义。根据这一限制,模拟财务信息不应在任何条件下编制。
在我国,虽然对模拟财务信息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归因于证券市场的各种情况,模拟财务信息的条件应包括:
1。在吸收合并时,应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目前,上市公司在发生吸收合并时,应公布合并方案,但如何编制和何时编制还没有相关规定。
2.首次发行时,允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在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进行业绩模拟计算,独立经营一年后可申请股票发行,包括:
①剥离原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或者非相关经营性资产、相关负债、损益后,以部分经营性资产设立股份公司,可以模拟计算与业务相对应的前两年经营性资产的业绩;②如果几个发起人投资于经营资产(包括股权),这些投资的个人资产和相应业务的经营业绩也可以作为股份公司前两年的业绩加起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整体改为股份公司,可以模拟计算有限公司前两年的业绩。
3.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购销行为,购销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的70%以上。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资本重组方式不同,公司是否需要模拟财务信息,取决于情况:
1.考虑到编制和报告财务信息的成本和对信息的影响,规定重要性的定量指标非常重要。美国SEC规定的相对重要性为50%。中国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性是指总资产、净资产或净利润,也可以是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价格。购买或出售资产占最新审计总资产的70%,业绩也可以模拟计算,其余没有规定。我们认为,重要性指标不应严格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由公司确定,50%作为重要性指标。
2.上市公司在收购或合并其他企业时,以及大比例资产剥离、出售或更换时,应编制模拟财务信息,并作为临时报告公告,而不仅仅是在需要额外发行时。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按照现行会计政策对前两年的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作为申报会计报表的一部分。
4.非国有企业首次发行时,只要规范重组,我们认为前两年的业绩也可以根据重组方案进行模拟计算。
5.模拟财务信息的角度应该是投资者,而不是监管机构的需要。模拟财务信息是为投资者的需要而编制的,因此应强调信息的可比性,监管机构应根据投资者的需要制定编制方法。现在,我们经常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编制和报告模拟财务信息,强调可靠性。信息的横向可比性较差,不能为投资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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