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作为法律框架,如何解决政府预算和综合财务报告基础不一致带来的问题,充分发挥预算与会计的协同作用,成为当前需要在具体操作规范出台前解决的关键问题。
(1)相关系统需要支持。
虽然新预算法提出了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的相关要求,但《会计法》中没有明确政府会计的会计内容。
预算法和会计法共同构成了中国政府会计的法律依据。
因此,为了实现预算法和会计法的有机整合和互补,分别发挥其作用,有必要加强修订会计法,增加会计法中政府会计的会计内容,实现与预算法的有机协调。
(2)目前采用双重披露模式,可采用三种模式:政府预算实施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的适度分离和有机结合:
(1)完全分离,即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完全分离,预算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或修订收付实现制,财务报告采用权责发生制。
其优点是两者并行,各自关闭,缺点是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工作量相对较大,并对原始凭证提出了新的要求。
具体而言,政府预算会计应主要披露和监督预算审批、资金获取和使用以及决算信息,而政府财务会计主要披露和监督资金形成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以及相应的现金流。
(2)一体化模式,即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同时反映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分析批复预算和执行情况的重要区别。
该模式要求政府按照平行记录的原则,按照双分录或采用辅助账户模式处理涉及预算执行情况。
(3)调节方式,即在现有预算核算制度或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类似企业现金流量表补充数据的调整计算。
不同模式的优缺点是显而易见的。
为了解决绩效和委托责任之间的困境,目前可以采用双重视角的混合兼容模式。
当然,双重视角下的同一交易或事项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测量结果,这两个报告系统之间会有很大的差异,会计信息用户无法有效判断。
因此,有必要尽量减少混合模式的负面影响,并通过设置信息系统来解决两者之间的关键差异,如确认和测量差异。
简而言之,政府会计是一门基于环境依赖的学科,其披露的信息是影响政治信任和合法性的重要因素,也是预算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现善治的内在要求。
政府所处的环境动态将直接影响政府会计、政治支持、管理支持、人力资源支持、信息技术支持、文化支持等方面的改革,是实现政府会计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
政府部门治理的实质便是一种平衡,在政府部门会计改革改革全过程中,不一样的行动者总体目标不一样,因而应充足吸取利益相关者的提议,融合预算会计、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考虑利益相关者对规范化、可比性的信息化要求,考虑政府部门的管理方法规定和管控规定要求,正确引导有限的資源高品质高效率运用。
应立即遵循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准则的最新进展和他国的发展趋势,逐渐完成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准则的融洽,降低国际之间的差别,以完成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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