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程序,《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对于该条例的相关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电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既可以由商标局主动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亦可以由当事人依申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局主动依法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更多体现为其对于商标注册秩序、市场经济环境的管理性职责,故仅限于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形,而针对注册商标侵害私权的情形,则不属于商标局主动予以宣告注册的范畴。
具体而言,《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9条第4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基于上述法律规范,严格划定了商标局予以宣告无效的具体适用情形。
同时,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44条第2款明确了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后,行政相对人后续的救济程序,即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且最终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
相较于2001年《商标法第41条并无相关规定,此次修法从程序设计表述上更加严谨,也与申请复审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等程序相互保持一致,给予行政相对人最大限度的程序救济权利的保障。
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第44条第2款相较于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该条款并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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