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之商品类似的判定,很多人喜欢把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搞混淆,认为两者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在商品类似的判定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1)《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
商品类似的判定过程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区分表》是商标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在商标授权审查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行政机关审查及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在选择商品时的基本依据,也是对社会公众基于公示公信力而采取合理避让的重要依据,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在判断商品类似过程中,如果没有商标知名度、在先使用、在先权利等各种其他因素时,建议应当以《区分表》为依据,如果随意跨过《区分表》对商品是否近似进行判断,就会让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使用人无所适从。
(2)相关公众、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相同而突破《区分表》认定为类似商品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坚持以遵循《区分表》为主、突破《区分表》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区分表》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企服快车面,《区分表》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另企服快车面,与行政裁决所追求的效率优先不同,司法机关更为强调个案的公正,注重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尽可能降低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因此,在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判断中,法院高度重视《区分表》的价值和意义,不得随意突破的同时,也会在个案判断中,充分考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个案中突破《区分表》。
典型的类别为第 25 类,服装、鞋、帽。
《区分表》中并没有将第 25 类的 2501 的服装与 2507 的鞋作为类似商品,但是现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案件中考虑到服装与鞋类商品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相关公众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认定第25 类的全类商品为类似商品。
虽然第十版的《区分表》中对第 25 类商品的类似群组划分进行了调整,对2501 ~2505 年服装类商品全部交叉检索,归为类似商品,但是服装类商品和鞋、帽、袜、手套、领带、围巾、腰带等商品还是分为不同的类似群组。
商评委在 2015 年的法务通讯中明确说明:“在 2014 年的决定与裁定中,我委依据与法院达成的共识,对第 25 类商品基本是全部判定为类似商品,我委因此败诉的案件也大幅减少。
由于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时依《区分表》进行申请,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是否近似时也基本依据商标《区分表》进行审查。
如果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执行不同的标准,将导致商标申请人无法准确地判断商品类似,从而在申请商标之后对商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继而又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第 25 类商品全部突破判定为类似商品,会导致复审程序与商标局注册审查程序的标准不一致,造成审查标准上的混乱,影响商标行政机关决定的权威性和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可预期性。
当事人如果因此类案件起诉至法院必然会导致败诉重裁,浪费了行政资源并增加维权成本。
因此,建议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此类商标时可以综合考虑因为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相关公众基本一致而突破《区分表》判定商品类似的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3)由于商标的知名度较高突破《区分表》的判断
实践中,若商品客观属性关联性较强,且他人在先商标知名度较高、两商标近似程度较高,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明显,可以突破《区分表》,判定为类似商品。
但商品类似的判定还应以对商品本身客观属性进行分析与对比为基础,包括主要原料、生产部门、生产工艺、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
在具体评审案件审理中,当商品客观属性差别较大时,相关公众不易产生混淆,但是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可能会使驰名商标所有人长期建立起来的该商标与指定商品时间的强烈联系被弱化或者丑化,或者具有不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情况,则会通过驰名商标条款给予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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