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除了这些一般性的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资经营各方应当在合资经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且应按照合资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经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资经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资经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经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资经营企业名称;合资经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资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月、日。
合资经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i、章程中(外资硷业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
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作以下规定: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中外合作企业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g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作业名称;合作企业成立日期;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作条件的内容;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浪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迪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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