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他人作品进行摘编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吗?怎样理解著作权法三十二条所称摘编与作者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况,有不少的限制。如应当是向报纸期刊投的稿件,不能是出版的书籍等其他形式的作品;应当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能视为发表的作品;要支付报酬等等。这是为了促进好作品的广泛传播,有利于社会大众。
一般地说,作品摘编不会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者完整权。因为摘编,谈不到修改他人的作品,特别是实质上的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立法原意是防止歪曲、篡改作品,真正的摘编并不直接导致此后果。否则法律也不能这样规定了。当然,有人以摘编为名,实施了侵权行为,这就要根据个案事实来确定了。
一般来说作品摘编别人放在网上的文章最好要注明出处。发表在博客上要看你摘抄的量多不多,达到一定的量会构成侵权。要是可以对摘抄文章的内容进行改编,也不构成侵权。原则上,你只要不通过他的文章进行盈利性活动,都是不构成侵权的。就像你唱别人写的歌,当然不构成什么问题,但你要办演唱会,要不征求原作者同意,就构成侵权
对于报刊转载摘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将这些作品在网上或者通过报刊等传统媒体进行转载、摘编,但需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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