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的质押、使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资等问题还是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通过现有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在作为出资方式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出资,在我国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中,作出了出资方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均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的规定。
但是可否用知识产权部分转让的方式出资值得商榷;通过完全转让该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出资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切实可行的,只要通过设立严格的限制门槛,同时,知识产权出资人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使得公司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也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其二,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会与我国公司法精神产生冲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而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并且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无法保障公司的“资本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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