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服务只有在单证信息齐全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申报退税。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现改为第22栏)

依据该61号公告,出口企业只有在数据自检后确认信息齐全并做正式申报的时候才能确定该笔出口业务不予退税的征退税差额的具体金额,同时也为了能够把该部分的记账数据跟退税申报及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一致起来,在实务中对于外贸企业的不予退税的征退税差额或生产企业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在退税所属期月份进行记账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中。

虽然会计制度要求权责发发生制、配比性,但是还要求谨慎性、实际成本原则。对于出口退税业务来说,在没有申报退税前,所出口的货物劳务、零税率服务并不能确定是否能享受到退税,该征退差并不能确定是否要转入成本中还是要进行抵扣,因此说,在正式申报退税后才能准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