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多年的酝酿和不断改进,政府会计改革体系已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具有很强的创新动力和应用潜力。
在当前政府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努力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背景下,更有利于推进高等教育成本会计体制改革的整体环境条件。
但要真正建立符合提高高等教育会计信息质量的成本会计体系,需要处理成本会计与预算会计、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相互联系、制度协调、规则整合、标准制定、明确细则、建立应用体系等一系列工作。
(1)进一步协调各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制度
针对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将从自身监制度和规范。
然而,有关主管部门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关注不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以高校为成本收集对象,更注重学生平均成本的为学费标准定价;财政部门主要从预算管理和会计的角度,更注重高校预算收支和委托责任的完成效果;教育主管部门更注重掌握学校、系、专业的成本和科研项目的成本。
由于关注点不同,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度制定上往往缺乏统一性。
在确认和测量成本时,往往有很大的主观判断,难以实现成本数据的准确性、统一性和可比性。
因此,在制度层面,各政府主管部门需要有效协调,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需要做好各自的分工,为建立符合高校成本特点的完善会计制度铺平道路。
(2)成本核算与政府会计的有效对接与有机整合
在过去以收付实现制度为核算基础的情况下,高校采用虚假折旧而不确认固定资产成本的核算模式,只在资产要素层面反映净值。
随着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需要在成本、资产损失估计信息与成本对象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高等教育成本体系。
此外,高校独特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递延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等。
,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创新思路,逐步建立和形成符合高等教育办学规律的成本核算方法。
此外,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涉及不同学年、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项目、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对象的单一性和统一性。
在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将成本核算与政府会计联系起来,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三)科学制定高等教育标准成本和实施指导方针
过去,虽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提出了不同的成本要素和收集方法,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成本和实施指导,成本核算主体无法实施标准化的会计操作。
随着政府会计制度的完善,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会计框架,借鉴和吸收企业标准成本的成熟经验,建立和制定适合政府会计的标准成本制度,引入高等教育标准成本实施指导。
例如,确定哪些直接成本如何收集到特定对象的成本中,间接成本的分配标准更合理,成本信息如何更可比,如何披露成本核算等,需要一套教育成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实施指导。
(四)出台高等教育成本统一核算实施细则
成本的确认和测量是准确计算政府成本和实施政府成本会计的基础[5]。
政府会计制度虽然采用成本会计要素,但政府会计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单位。
这些单位较大,成本会计差异较大,成本会计实施方法显然不能满足会计主体的需要。
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高等教育项目、服务或者业务类别,收集和分配相关专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费用,尽快制定统一的高等教育成本会计实施细则。
(5)建立独立的高校成本应用体系
在过去的实践中,政府没有根据教育成本确定高校的财政拨款,学生的支付标准也没有根据学生的平均成本来确定。
根本原因是如何确定高等教育成本的构成、范围、对象、期限和会计方法尚未达成共识,缺乏可靠的成本会计数据。
但对于高等教育,无论是政府财政投资分配、高等教育绩效、教育资源合理规划、社会对教育成本的关注、经济信息的合理披露,都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高等教育成本应用体系。
在高等教育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高等教育成本应用体系,使成本数据成为反映高等教育运行、指导高等教育投资方向、衡量高等教育绩效、提高高等教育经济透明度的有效起点。
随着政府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高校全面实施教育成本核算的条件基本成熟,建立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教育成本核算制度也提上议事日程。
然而,从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到具体实施仍存在诸多困难。
例如,确定哪些直接成本被收集到特定对象的成本中;如何建立间接成本,采用什么样的分配标准;如何使成本信息更可比;如何有利于相关利益相关者的科学决策;如何利用成本数据反映会计主体公共委托责任的履行;如何监督管理成本;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成本确认、测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进行特殊设计。
高等教育成本核算关系到教育政策的合理制定、财政投入的有针对性、高等教育的公平性和效率。
虽然目前的政策、制度和工具还不成熟,但随着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财务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应用,高等教育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应该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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