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作了分类,即分为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时对两者采取了分类保护的方式.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受到这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是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
二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三是上述使用系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
四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之所以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限定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是因为中国对商标的保护以注册为原则,不注册便未获得专用权,亦即未获得国家法律对其所使用的商标权属的确认,不受法律保护.尽管按照国际惯例、公约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需要,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但这种保护也限定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条文对不正当抢注行为进行了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自然包括在内.
《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强化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成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不过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内蒙小肥羊酒店的"小肥羊"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获得相应保护是一个典型案例.内蒙小肥羊酒店于1999年9月13日成立,同年12月14日,该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小肥羊"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所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法修改后,该公司以该商标已经在使用的过程中获得了显著性为由,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2月14日,"小肥羊"商标获得了初审公告.此后,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一些企业对此提出异议.2004年11月12日,内蒙古"小肥羊"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企业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0日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准予内蒙古小肥羊核准注册.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企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第3043501号"小肥羊 LITTLE SHEEP及图商标注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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