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是由一个主体所有而由多人同时使用的商标,具有使用范围广、商标与商品质量联系密切等特点,因此,除《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做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形成了完善的管理体系.
(1)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①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②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③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④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⑤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⑥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2)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①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②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③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④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⑤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⑥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⑦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3)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并需履行以下义务:
①注册人应当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
②集体商标注册后,集体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③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④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⑤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不履行3、4、5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⑥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当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质量,如果集体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使用该证明商标,并需履行以下义务:
①注册人应当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②证明商标注册后,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③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1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④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⑤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不履行3、4、5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质量,如果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
加强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对发展特色农业、推动农业的产业化进程和提高农民收入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我国明确以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解释,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TRIPS协议要求对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提供额外保护.为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也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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