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商标法进行的大范围修改,首要是出于履行中国入世承诺的需要,同时也是适应入世后社会时代的发展,以及国际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加快发展形势的需要.
1.履行入世承诺,弥补与TRIPS协定规则的差距
修改商标法是为了符合TRIPS协定对商标保护的最低标准义务要求.入世前一些WTO成员对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与TRIPS协定的差别比较关注.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商标注册法律制度在涉及国民待遇、可获得注册的商标类型、因使用获得显著性、注册申请的实际使用要求、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是那些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等方面同TRIPS协定相比,存在差距或需要进行明确规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工作组中的一些成员指出:中国法律要求外国人须委托指定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而中国人则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中国商标法未象TRIPS协定所要求的规定哪些标记具有注册资格,未规定能否基于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具备商标注册资格,也未明确是否不以实际的使用作为商标注册条件.还有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是那些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表示关注,指出中国的法律法规未具体规定确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标准,无法确定是否符合TRIPS协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要求,中国虽已对本国国民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但尚未对外国人的驰名商标提供此种保护,中国商标法需要延伸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参见前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法律文件工作组报告书第261段.)这些意见,对照TRIPS协定的要求,中国承诺修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2.适应入世后社会时代的发展需要
商标法修改的另一动因在于其已不能完全适应中国扩大对外开放、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如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入世不仅存在外国商标要求中国提供法律保护的问题,更存在我们要运用本国法律更好的保护中国商标,为中国经济发展创造机遇的问题.原商标法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不可能在这方面有充分的考虑.
3.应对国际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加快发展形势
修改商标法也是适应国际商标注册形势的发展的需要,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商标保护也愈加受到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重视,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二十世纪末许多国家纷纷修改商标法.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发展以及他国的立法修改实践也为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提出了新的标准与要求,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