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再签合同时,双方续约至2010年5月2日.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100万港元,并且,双方于2002年11月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商标续展期限延长至2013年.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同月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2005年,参与签约的原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因收受贿赂,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陈鸿道也早已保释外逃.但王老吉商标却由此被贱租给鸿道集团,从2000年至2011年,广药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仅增加56万元.
2010年11月,广药集团对外宣布"王老吉"商标价值1080亿,引发加多宝不满.加多宝随后发表声明称,红罐王老吉产品是由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内地旗下企业加多宝生产和销售的,并非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2011年3月,广药集团授权广粮实业生产的两款王老吉产品罐装固元粥和莲子绿豆爽养生粥正式亮相,被称为"广药集团在1997年将红罐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加多宝集团后的又一次授权",加多宝强烈反对.
2011年4月初,广药集团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11年12月29日,"王老吉"商标案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2012年1月,双方补充所有材料,确定于2月10日仲裁,但贸仲考虑到王老吉的商标价值,建议双方调解,并将仲裁时间延期至5月10日.而因鸿道集团提出的调解条件是以补充合同有效为前提,广药无法接受,调解失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号,就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争议仲裁做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评析】《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可通过签订许可使用、转让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因此而获利,也是商标权人财产权益实现的重要方法.本案中,"王老吉"这一品牌在市场上的真正勃兴,是在1997年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在大陆的所有权人,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之后,加多宝运用其独有的技术工艺及供销策略等将一个不知名的品牌运营成了一个产值近200亿元的大品牌,占领的市场份额高达80%.广药集团在和香港鸿道集团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低估了"王老吉"商标的价值,在合同中对商标使用费采用固定计算方式,使其无法在自身品牌价值增的情况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国际上商标转让的惯例是,在商标的使用许可中采用随着品牌价值本身增加等因素,在合同中实行商标使用费浮动计算方式,以保证商标权人能够最大限度地获益.
此案例还警示企业在经营中要慎重对待商标品牌的问题.究竟该自创品牌还是租借品牌,要根据其自身的发展目标及定位情况来确定,如果想在行业里长期发展,那么自创品牌很有必要.如果企业规模有限,只是想随着市场的热点,赚笔快钱,那么租借品牌足矣.加多宝租借王老吉的失败之处在于,既想在行业里发展却又想借用他人品牌,结果做大"王老吉"之后便变成为他人做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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