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对我国目前商标立法实践中的"符号保护"现象以及商标注册实践中的"符号圈地"现象进行了批评,这些言论客观地揭示了我国商标法存在的问题.商标是一种符号,但商标的价值不在于符号的表面意义而在于其蕴含的抽象意义——商誉.
有商誉则商标有价值,无商誉则商标无价值.商标的商誉源于商标使用而非商标注册.我国目前以单一注册制为基础的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恰恰背离了这一轨迹,忽视了商标使用对于商标价值形成的意义及对商标保护的道德支持.法律规范往往决定了人们的行为选择,立法的"符号崇拜"决定了实践中的"符号圈地".
我国商标法过于注重商标注册的意义,采取开放式的商标注册制度,对于商标注册不附加任何实际使用的要求,对商标注册后的使用要求亦流于形式,这是造成"符号圈地"现象的主要原因."符号圈地"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抢注他人使用在先的未注册商标并向在先使用者索取高额转让费或者将在先使用者诉诸法院,索取高额赔偿金;
二是一些专事商标注册转让的职业商标掮客,不以商标使用为目的,将一些具有市场潜力的商标申请注册后待价而沽."符号圈地"现象对竞争的危害十分明显,表现在:
①未经使用的"商标"得以对抗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违背了商标财产的形成规律和诚实信用原则;
1②大量商标资源被闲置,使真正需要使用商标的经营者不能正常使用,损害了经营者利益;
③对未使用商标给予保护违背了制止混淆的商标法基本原理.
商标立法的上述缺陷使目前的商标法在很多时候实际上充当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即成为某些无良商家圈占公共资源,进行恶意竞争的保护伞,而淡忘了其维护公平竞争、构建秩序社会的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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