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2)《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商标注册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或者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发给相应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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